“文职人员”不是“文职干部”。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实行文职干部制度在我军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军队干 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在军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将部队部分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保障岗位改由非现役人员担任。从此,文职人员进入我军组织构成的正式编制序列。
2017年9月,《条例》第一次修订,为新时代建设高素质新型文职人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2018年8月,全军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成为广大青年投身国防事业的一项新兴职业选择。2022年12月,《条例》第二次修订,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人才强军战略的运筹谋划。
“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2022年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条规定,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刘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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